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
一、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男女村民组成,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。村民会议也可以由每户一名代表形式组成。
二、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每7-10户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,是村民会议的代行机构。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,每届任期三年,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,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。
村民代表应具备基本条件: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纪守法,有参政议政能力,办事公道,代表群众意愿和利益,有较高的群众威信,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。
三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,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,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—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,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,应召开村民会议;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时,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。
四、村民会议的职权:
1、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2、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。
3、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的成员。
4、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。
5、制定和撤消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。
6、监督、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工作情况,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权益的其它事项。
五、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村民会议职权。当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,应召开村民会议,进行重新讨论表决。